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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粤发改稽察函〔2018〕297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6月6日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发改稽察〔2018〕266号)的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25日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